公告日期:2023-05-11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发布了《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1:00-12: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费国强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
在册股东共 59 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8 人,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为126,006,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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