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07
关于重庆申高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申高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申高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申高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重庆申高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系根据 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并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重庆申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联系方式以及登记事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等。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所载时间、地点于 2021 年 5 月 7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及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到册等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23,6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1%。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资格、持股数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和《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即:
1、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批准报出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审
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以及提出新议案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 100%赞成票通过。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其他人员签名,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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