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1339 证券简称:新思路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洛阳新思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新思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洛阳新思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六条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公司均应披露。
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三章至第四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属于披露范围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需要为中心,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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