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1350 证券简称:展浩电气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包头市展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系由包头市展浩电器设备有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包头市展浩电器设备有
原有各投资者为公司的发起人。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
原有各投资者为公司的发起人。
第十条 公司不得成为对其所投资企业的 无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不得成为其他
营利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 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公开、
(一)公开、非公开发行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股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收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公司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购股份的, 票的公司债券;
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按照前款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收购股份的, 需;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按照前 (七)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构成重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 大资产重组情形),发行对象对标的资产有业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 绩承诺,因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根据相关回购条款回购发行对象所持股份;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除上述情形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
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
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
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公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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