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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2-25 18:16:51 股吧网页版
力源环保: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2-25



证券代码:831353 证券简称:力源环保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账户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

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的通知》。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上述申请获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21 年第 1 次审议会议的审议通过。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同意,将需要各位股东确认股票原值(限自然人股东)、提供关联方信息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等事宜。为有效推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进程,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对全体股东提示如下:

一、请自然人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 号)的规定,自 2012 年 3月 1 日起,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所持股份)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即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未申报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的个人限售股股东,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根据财税[2011]108 号通知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的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 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请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如需申报,请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1、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的说明》(见附件 1);

2、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本人身份证、支付价款凭证、股权转让协议、个税缴纳凭证等;所持股份涉及二级市场交易的,请打印买卖“力源环保 831353”股票的全部交割单或交易流水,并加盖清晰的托管券商营业部业务章,同时需提供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3 、 请 自 然 人 股 东 将 上 述 资 料 的 签 字 或 盖 章 版 扫 描 件 发 至 公 司 邮 箱

psrzqb@psr.cn,并将原件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前以亲自送达或邮寄(邮寄方式以公

司签收时间为准)方式交付至公司,邮寄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胜辛南路 1968号 2 栋 101 室,收件人:董事会办公室顾冯洁,收件电话:021-59549065。

鉴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上述申报或未能提供完整资料的自然人股东,将被视为放弃申报其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

二、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根据上述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其中若股东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请提供管理人关联方信息。

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有虚假、遗漏以及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本人承担责任。

请全体股东将附件 2 所附关联方信息的签名或盖章文件的扫描件及信息收集的

附件电子文件(word 格式)发送到公司邮箱 psrzqb@psr.cn,并将原件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前以亲自送达或邮寄(邮寄方式以公司签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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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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