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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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4〕 31 号
关于对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国粮业、 公司) ,
住所地: 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经济开发区弋阳东路。
周兴伍,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周子钞, 公司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
齐祥松,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5 月 31 日,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冻结黄国
粮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周兴伍股份 34,328,943 股, 占公司
总股份的 26.49%, 冻结期限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至 2025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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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0 日止。 黄国粮业未及时披露上述可能导致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动的股份冻结情况。
黄国粮业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
五十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周兴伍未能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
冻结事项并予以披露,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 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周子钞, 时任董事会秘书齐祥松对于
上述行为,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职尽责,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
则》 第三条、 《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规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黄国粮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周兴伍、 周子钞、 齐祥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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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
时, 规范治理经营。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
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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