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2
公告编号:2023-023
证券代码:831358 证券简称:新华环保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收到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皖 17 民终 737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87915.00 元,由上诉人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名称:安徽江华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永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名称: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23
法定代表人:贾会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安徽江华钙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华钙业”)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在石
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环保”)和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江珑”)作为出资人于 2016 年 7 月 6 日签署了公司章程。章程约定:新华
环保和上海江珑共同出资。新华环保以 3 万吨 PAK 石灰窑生产线和中转站作价3000 万元为出资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0%,出资时间为投产后半年内。上海江珑认缴出资 3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0%,出资方式为货币,在江华钙业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缴足。
石台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裁定受理原告破产清算一案,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裁定宣告原告破产。2020 年 5 月 19 日管理人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被
告改变出资方式以货币方式向原告缴纳出资款 3000 万元。该案一审法院石台县
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二审法院安徽池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7 日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3 年 1 月 17 日,原告再次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以货币
方式予以补足出资。
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2019)皖 1722 破申 1 号破产受
理裁定和(2019)皖 1722 破 1 号之一宣告破产裁定存有强烈异议,不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强烈要求撤销破产受理和破产裁定。
原告要求被告将出资方式变更为货币出资的诉求将造成加重被告出资负担,且没有法律规定在加重被告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出资方式。
2023 年 7 月 5 日,石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 2023)皖 1722 民初 79
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缴纳 2922.2925 万元的货币出资。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7915 元,鉴定人出庭费 2000 元,共计 189915 元,由被告负
公告编号:2023-023
担。
公司对石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异议,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起上诉至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司对石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异议,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起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