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山证券作为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定期报告事前审核,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生产经营 重大亏损或损失 是
2 其他 2023 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是
公司股票将被实行风险警示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在审核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时,发现以下风险事项:
1.经审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9,947,761.05
元,公司股本总额 12,000,000.00 元。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
2.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委托,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鹏盛 A 审字[2024]00136 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中相关内容如下:
“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贵公司与陕西经纶新能源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2022年10月签订《新成永
创合金有限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EPC承包合同》(合同编号:YCHJ-
20220919),以及双方于2023年4月10日签署了《新成永创合金有限公司屋顶
10.81566MWP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YCHJ-
20220919(01)),后双方经协商解除了上述合同,重新签订了《新成永创合
金有限公司屋顶10.81566MWP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
YCHJ-20220919-SGFB)和《新成永创合金有限公司屋顶10.81566MWP分布式光伏
项目委托采购协议》(合同编号为:20220919WTCG001)两份合同。我们在检查
上述项目验收单时发现,竣工验收单的合同编号与实际合同编号不一致,委托
采购的光伏材料无甲方验收确认单。由于验收单对收入确认至关重要,因此我
们就收入确认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相关事项及其准确性对
贵公司2023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贵公司2022年度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的诉讼纠纷于2023年1月10日收到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2)新 4226 民初 112 号民事判决书,贵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偿付发电量
损失1,044,715.00元,以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鉴定费
500,000.00元、律师费 50,000.00元。后经贵公司上诉,于2023 年 12 月 18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新42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贵公司需承担原告发电量损失
1,044,715.00元和利息以及支付鉴定费500,000.00元,律师费50,000.00元的
连带赔偿责任。贵公司2022年度报告未针对该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该事
项对上期影响重大。”
3.鉴于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
让实行风险警示。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如未来公司无法提高盈利能力, 公司经营将受到较大不利影响。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实行风险警示。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主办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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