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0
证券代码:831368 证券简称:ST 阳光通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我公司向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请再审申请。2024 年 5 月
28 日,收到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电话告知再审受理的通知 (2024)新民申 238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和布克赛尔县乡村振兴局
法定代表人:张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新疆中亚环地卫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公司。 2018 年 8 月原告单位扶贫项目中,原告认为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内容违背其投 标书内容,导致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根据招标法 相关规定,双方所签建设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被告擅自变更施工材料,导 致发电量低于设计产能要求,给原告造成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按照中标 文件主要内容履行义务;3、判令被告还原告超付工程款 3281200 元和利息; 4、判令被告还原告发电量损失 1044715 元和利息;5、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 500000 元,律师费 50000 元;6、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 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确认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光伏扶贫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
书(合同编号:EJGZ-2018-128)无效。
2、被告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中标文件履行质保义务、 施工试验的义务,如未履行则应当承担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在质保期内进行质量维修所产生的费用。
3、被告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 公司、新疆中亚环地卫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赔偿 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发电量损失 1044715 元,三被告互负 连带责任。
4、被告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
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鉴定费 500000 元、律师费 5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员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驳回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要求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 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6、驳回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要求被告返还超付工程款 3281200 元和利息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
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 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改判驳回乡村振兴局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 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错误。二、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存在错误。三、一 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有误。二审判决情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 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三)再审情况
收到再审受理通知。
(四)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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