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3-01 15:39:43 股吧网页版
智创联合: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智创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01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智创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智创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3)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352 号

致:北京智创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智创联合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智创联
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照有关
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3年2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3年2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平台发布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确
定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2月23日。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公司在《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投票流程及方法等事
项作出了说明。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28日14时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白马路5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
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
间为2023年2月27日15时至2023年2月28日15时,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通知》
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建国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的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27,334,2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4%。

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共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546,6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02%。通过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验证其股东资格。

4、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合计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88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