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01
参仙源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接受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蒋诤、刘军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年11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11月15日向各股东发送了《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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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上述公告中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现场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做出了通知。
2023 年 11 月 30 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
完成了公告中所列明的议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成波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98,32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51%。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确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2、《关于确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经本所审查,上述议案与公告的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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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根据统计结果,本次大会应到股东 72 人,实到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持有
公司股份共计 98,326,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1.51%,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一致同意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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