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宝丽兴源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宝丽兴源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宝丽兴源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23 年 5 月 23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
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所持(代表)股份数合计为
25,2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史春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在审议表决《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史春、北京太视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视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进行了回避。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所有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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