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08
公告编号:2023-027
证券代码:831415 证券简称:城兴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长兴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目前长兴县人民法院已经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尚未出具一审判决结果。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长兴文昌兴盛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武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保定坤泰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第二大股东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庄彦青
公告编号:2023-02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彦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9 月 24 日,原告浙江长兴文昌兴盛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江长兴公司”)与被告一保定坤泰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坤 泰环保公司”)和被告二庄彦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浙江长兴公司以 4200 万 元受让保定坤泰环保公司持有的被告三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城兴股份”)700 万股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浙江长兴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和 10 月 15 日,分两次受让保定坤泰环保公司持有的城兴股份股
份 700 万股,并将股权转让款 4200 万元支付给了保定坤泰环保公司,城兴股
份相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浙江长兴公司为城兴股份目前登记在册的股东。
2020 年 12 月 24 日,浙江长兴公司与保定坤泰环保公司和庄彦青共同签
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协
议》第 7 条、第 9 条进行了相应变更。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
定,保定坤泰环保公司、庄彦青共同保证城兴股份 2020 会计年度税后扣非净
利润应达到 5000 万元,且应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创业板上市申报工作
并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前通过创业板发行审核。如城兴股份无法达到相关承诺
的净利润和上市安排,则保定坤泰环保公司将承担相应的差价补偿、利息及违 约金赔偿,且保定坤泰环保公司应相应回购浙江长兴公司所受让的全部股权。 庄彦青对保定坤泰环保公司的相关回购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城兴股份披露的 2020 年度报告,因受三年疫情等原因,其 2020 会计
年度税后扣非净利润低于 5000 万元,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没有通过创业板发
行审核,未达到《补充协议》中对于业绩和上市的相关承诺。2022 年 6 月 2 日,
浙江长兴公司委托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 求保定坤泰环保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回购浙江长兴公司持 有的城兴股份的股权,并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浙江长兴公司各项款项,通
公告编号:2023-027
知同时要求庄彦青对保定坤泰环保公司的回购义务和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两被告未在《律师函》规定的期限内向浙江长兴公司履行回购股份及付款义务。(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和被告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 议》,以及《股转转让之补充协议》;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返还款人民币 344.40
万元;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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