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04
证券代码:831415 证券简称:城兴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诉前调解阶段已结束,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文昌兴盛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武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庄彦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3、
姓名或名称:庄彦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4、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庄彦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主体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2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
司定向发行增资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原告以货币方式投资 1800万元认购被告三 300 万股股份。
2020 年 12 月 25 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
司定向发行增资认购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被告一承诺,如果被告三 2020 会计年度税后扣非净利润低于 5000 万元,被告一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股权认购款差价补偿,并自原告对被告三的认购款支付完毕的次日起,至被告一向原告实际付清差价补偿款之日止,以补偿款总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向原告支付差价补偿款利息。如被告一在收到原告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支付前述款项,则被告一按照应支付原告的差价补偿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补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补充协议》另约定,被告三承诺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创业板上市申报工作,2022 年 2 月 28 日前通过创业板发行审核。如果被告
三未能实现上述承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受让原告持有的被告三全部或部分股份。被告一应在收到原告通知后 1 个月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如被告一逾期支付前述款项,应当按照应支付股权转让款总额的 20%支付原告违约金,同时,原告有权解除协议,要求被告一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计算方式,受让原告持有被告三的全部股份。
在《补充协议》中,被告二自愿同意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将认购款 1800
万元支付给了被告三,被告三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原告为被告三目前登记在册的股东。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增资认购协议书》、《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增资认购补充协议》。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三共同支付原告认购被告三 300 万股份的差价补偿款人民币 1,476,000 元。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1 月 14 日起,
至两被告付清第二项诉讼请求的款项之日止,以 1,476,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 8%计算的补偿款利息(暂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利息共计人民币 259,448
元)。
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三自 2022 年 7 月 7 日起,至补偿差价
款 1476,000 元全部付清之日,向原告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共计 185,238 元)。
五、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三回购原告持有被告三的 300 万股份,并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计算方式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暂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共 22,746,000 元)。
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三共同向原告承担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4,549,200 元。
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三共同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568,800元。
八、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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