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6
公告编号:2023-059
证券代码:831418 证券简称:三合盛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
(2023)湘 0121 民初 17024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皓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自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告编号:2023-059
2016 年 4 月初,被告中标华银金竹山 3#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施工项目。
2016 年 4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材料合同》。2016 年 4 月 27 日,被告与中
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6 年 5 月,电建三公司与原告签订《分包合同》。
施工合同附件七工程量清单中第 5.10 项约定,事故浆液箱工程量 150 吨,
施工单价 2950 元\吨,施工合价 442500 元,材料单价 3300 元\吨,材料合价 495000
元,原告包公包料合价 937500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采购回事故浆液箱所需全部材料,并完成预制、分片、散装工作,只剩最后的安装工作。
2016年6月24日,被告又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湖南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原告合同内包括“事故浆液箱”在内的部分工作内容切分外委出去。被告与冶金公司湖南分公司约定,对于该项工作,包工包料单价 6500 元\吨,合价 975000 元。
在被告组织下,原告于 2016 年 7 月 2 日、7 月 23 日向冶金公司湖南分公司
移交已经预制、分片、散装好的事故浆液箱全部材料。冶金公司湖南分公司完成了剩余安装工作。
工程竣工后,经被告审核,事故浆液箱工程量确定为 145.641 吨。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材料费 480615 元、施工费 429640.95 元÷2=214820.5元。施工费仅包含预制、分片、散装的费用,不包含安装费。但是,被告以该工作内容由冶金公司湖南分公司完成拒绝付款。
2020 年 5 月 29 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 1381 民初 1774 号民
事判决书、(2017)湘 1381 民初 1775 号民事判决书经过调查认为,原告该项工作内容的施工费用 214820.5 元、材料费用 480615 元应向贵州冶金分公司主张权利,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 13 民终 1948 号民事判决书、(2020)湘 13 民
终 1949 号民事判决书均对此持相同观点。但是,冶金公司湖南分公司也拒绝付款。
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以冶金公司湖南分公司等为被告,以本案被告为第三人提起诉讼。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 0304 民初 1606 号、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3民终1754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民申2290
公告编号:2023-059
号、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 03 民再 56 号、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3)
湘 0304 民再 1 号多次审理,岳塘区人民法院(2023)湘 0304 民再 1 号民事判决书
最终认定:“现被告并未向冶金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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