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5
公告编号:2024-048
证券代码:831418 证券简称:ST 三合盛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中牟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收到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交费通知,案
号:(2024)豫 0122 民初 1233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皓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郑燃国信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成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4-048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国家电投集团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成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华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河南郑燃国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燃国信公司” 的控股股东为国家电投集团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郑燃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电力公司”)是国家电投集团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2021 年,被告郑燃国信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拟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建设装机容量为 20MW 的太阳能户用光伏电站,但是前期投入所需资金一直无法落实。因项目己经开工多时,所需费用无以为继,被告郑燃国信公司不得不四处筹借资金,,经案外人河南光坤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介绍,原告与被告郑燃国信公司、
案外人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该协议约定,原告为该项目垫资总额 3000 万元人民币(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被告郑燃国信公司使用 1 个月(从原告筹措各笔款项资金到账之日起至本项目EPC 合同签订之日截止);垫资期间利息:每笔费用以实际支付时间起单独计息,月息 1%;在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没有签订之前,原告负责筹措资金采购与项目有关设备;被告郑燃国信公司使用资金时间超过四个月的,须每天按垫资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原告违约金。
该协议还约定,被告郑燃国信公司作为被告国电投郑燃公司子公司,若无法偿还原告实际损失,由被告国电投郑燃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协议签订后,按照被告郑燃国信公司的指示,原告与多家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采购支架、组串式逆变器、电缆、光伏并网箱、太阳能光伏组件等设备、材料。为此,原告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12月30 日共支出各项费用29351740.49
公告编号:2024-048
元。
但是,被告郑燃国信公司拟建的项目未获上级公司批准。按照协议约定,被告郑燃国信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违约金。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决被告河南郑燃国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351740.49 元;
2.请求判决被告河南郑燃国信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的利息以及违约金合计 16784178.76 元(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每笔支付资金的数额为基数按照月息1%计算每笔资金实际支付之日起至 2024年7月31日的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每笔支付资金的数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每笔
资金实际支付之日届满四个月的次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的违约金);
3.请求判决被告河南郑燃国信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以 29351740.49 元
为基数按照月息 1%计算自 202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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