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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2-07 16:32:5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2-0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0 号

关于对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
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科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 18 号钢深加工产业聚集区办公楼 3 楼。

雷霆,时任董事长。

侯爱忠,时任总经理。

彭丹玉,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鸿铭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 年 8 月 17 日,华融湘江银行先锋支行与鸿铭科技控股
股东控制的企业衡阳银泓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泓公司)签订两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共计贷款金额为 4000 万元。鸿铭科技为银泓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占鸿铭科技上一年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33.15%,未履行相关审议及披露程序。

2022 年 3 月 18 日,鸿铭科技因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收到法院(2021)湘 0406 民初294 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件涉案金额为 4820.41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51.16%。此外,公司对于上述案件的立案及后续相关进展,均未及时披露。

鸿铭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第
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四十七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雷霆、时任总经理侯爱忠、时任董事会秘书彭丹玉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鸿铭科技、雷霆、侯爱忠、彭丹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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