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0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0 号
关于对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
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科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 18 号钢深加工产业聚集区办公楼 3 楼。
雷霆,时任董事长。
侯爱忠,时任总经理。
彭丹玉,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鸿铭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 年 8 月 17 日,华融湘江银行先锋支行与鸿铭科技控股
股东控制的企业衡阳银泓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泓公司)签订两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共计贷款金额为 4000 万元。鸿铭科技为银泓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占鸿铭科技上一年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33.15%,未履行相关审议及披露程序。
2022 年 3 月 18 日,鸿铭科技因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收到法院(2021)湘 0406 民初294 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件涉案金额为 4820.41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51.16%。此外,公司对于上述案件的立案及后续相关进展,均未及时披露。
鸿铭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第
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四十七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雷霆、时任总经理侯爱忠、时任董事会秘书彭丹玉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鸿铭科技、雷霆、侯爱忠、彭丹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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