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9
公告编号:2023-025
证券代码:831419 证券简称:鸿铭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进展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公告事件
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科技”或“公司”)
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被立案调查暂无法履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并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被立案调查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雷霆先生,作为衡南湘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系衡阳鸿鑫实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接到娄底市新化县公安局
传唤,主动到案,同年 7 月 24 日被娄底市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罪案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被移送至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
9 月 27 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
公告编号:2023-025
后果,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
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1 年 10 月 24 日退回新化县公安局补充侦
查,2021 年 12 月 24 日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法
院受理后,于 2022 年 3 月 2 日进行了一次庭前会议,后于 2022 年 7
月 7 日进行了庭审,但辩护人与公诉人及审判长三方意见不统一。
2023 年 1 月 16 日,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1)
湘 1322 刑初 884 号,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雷霆有期徒刑 11
年。雷霆本人不服,已依法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 对公司的影响
雷霆先生被调查事项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雷霆先生暂不能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公司生产经营等日常工作由总经理侯爱忠女士负责。目前公司经营运转正常,该事件暂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公告编号:2023-025
202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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