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0-27
- 1 -2022 404 号
当事人:
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天富、 公司) ,注
册地址:广东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环茂二路 9 号。
郭振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ST 天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财务负责人郭振清分别与 6 名自然人签订《股权
转让(代持)协议》,约定郭振清将部分股份转让至 6 名自然人,
- 2 -且转让股份由郭振清代为持有。前述合同涉及股份 86.5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05%,公司未及时披露代持事项。
ST 天富未及时披露其股份存在代持的情形,违反了《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财务负责人郭振清知悉并
参与股份代持事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业务规
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 ST 天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给予郭振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信
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
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司业务规则,尽快清
理代持事项,积极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挂牌公司
- 3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ST 天富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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