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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20 15:43:52 股吧网页版
奥根科技: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20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奥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666 号希顿国际广场 B 座 20 层

电话:8628-83338385 传真:8628-83338385 邮编:610041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奥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重庆奥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受重庆奥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根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易卫律师、李玉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重庆奥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重庆奥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奥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奥根科技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奥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7日在成都优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4月28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19日14:00时在成都优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身份证明、股权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书等,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为《公
告》中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4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均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2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5.1561%,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承先生主持。此外,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告中列明的议题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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