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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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22 号
关于给予数据堂( 北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数据堂( 北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数据堂)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11 号楼 1 层 101-01。
齐红威,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数据堂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 年 9 月至 2019 年 10 月, 数据堂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齐红威通过大宗交易、 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委托股东张宗明- 2 -
代其持有数据堂股份 13,672,299 股。 2020 年 9 月, 因结束股权
激励计划进行股权回购时部分合伙人已离职不便办理工商登记
手续, 原股权激励平台北京众创梦达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有
限合伙)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一起做点事保定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中心(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一起做点事) 转让其持有的全
部数据堂股份 9,025,620 股, 一起做点事合伙人郭艳君、 郭峰存
在为齐红威及自然人王大亮、 柴银辉代持一起做点事合伙份额
情况。 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代持情况。
数据堂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情况,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时任董事会秘
书齐红威委托他人代持股票,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
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
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
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数据堂、 齐红威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3 -
数据堂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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