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12 22:40:03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张宗明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2

- 1 -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4〕 125 号
关于对张宗明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张宗明, 数据堂( 北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数据堂( 北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数
据堂)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 年 9 月至 2019 年 10 月, 数据堂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齐红威通过大宗交易、 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委托股东张宗明
代其持有数据堂股份 13,672,299 股。 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代持
情况。
股东张宗明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齐红威代持股票, 违
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 以下- 2 -
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其参与的股
份代持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张宗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等规则规定, 配合公司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数据堂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8 月 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