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6-17 18:35:06 股吧网页版
ST白水: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6-17


证券代码:831436 证券简称:ST 白水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高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洪金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莹、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瀚龙源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原厦门瀚龙久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钟墩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赖木秋、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原告与被告于 2014 年 4 月 19 日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
被告购买制冷设备,合同中第四条检验方式约定。

2、买方将该产品安装完毕后,应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卖方对机组进行现场调试,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调试验收应在收货后二个月内进行。若收货
后二个月内买方或收货人未通知卖方进行调试,二个月后则该产品视为验收合格。

3、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要在调试验收单上签字或由卖方出具验收合格书。第七条第 5 款,因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做退货处理。同时合同中约定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由提出诉讼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辅材采购及工程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为交钥匙工程,竣工后全部施工项目应达到安全可靠运行并达到设计效果。合同中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因乙方设备质量及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未能按照培训,保修的服务计划履行义务的,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屏南县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被告进原告场地施工,被告将合同内到设备运输到原告安装场地,并进行安装,施工后双方进行调试,该设备在第一次调试过程中发现设备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购买的冷链设备严重存在问题。在测试时就发现机组能耗异常超高、管道保温不良、发现 1-4 号库保鲜效果不能达到预期、5-6 号制冷温度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等情况,导致首次试用即发生整库蔬菜腐烂变质的情况,实际损失超过 50 万元,5-6 号库制冰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导致被告损失巨大。设计的冰库的滴水、冰库门缝间隙过大,导致鼠患、虫害等,漏气导致温度易高、能耗提高等问题。原告于 2015年 6 月 16 日就向被告反馈,购买的冷链设备严重存在问题,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解决设备及工程为能验收使用的问题,但被告拖延至今,至今设备及工程均未能调试合格。后双方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组织下委托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涉案冷库进行鉴定,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No.2020MV-JJ0007《技术鉴定报告》,证实本案的冷库设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温度要求。被告提供的设备及交付的工程至今未能验收合格,原告不仅不能使用
该冷链设备,还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从 2014 年 9 月 16 日起计算租赁期间的损
失,按 960 平方米×30 元/平方/月计算月租金,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16 日,期间
的租赁损失费高达 1497600 元。960 平方米*30 元/平方/月计算月租金,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16 日,期间的租赁损失费高达 1497600 元。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综合以上事实,结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辅材采购及工程安装合同》,并返还支付的设备款、工程款共计 1443384元。另被告提供的设备及交付的工程至今未能验收合格,导致原告无法使用该冷链设备,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诉讼,损失租金高达 1152000 元,即从 2015 年
9 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