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3
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光和光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长阳路 1080 号 2 号楼 805 室
Room 805, Building 2, No. 1080 Changyang Road,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6579-5599 传真/FAX: (8621)6563-9596
二零二壹年五月
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光和光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光和光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光和光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勤、张丽萍律师列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上海光和光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光和光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程序性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以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决
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上海光和光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登记的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 时在公司安排的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钟永源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相关资料等事宜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位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册、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
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1,533,7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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