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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09 15:34:48 股吧网页版
友泰电气: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31462 证券简称:友泰电气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监事会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 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文件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 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 根据《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
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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