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9
证券代码:831469 证券简称:金磊建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新疆金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新疆金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金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金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
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公司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
2、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如果公司有独立董事,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应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应对该交易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节 担保金额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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