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5
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
FUJIAN LEFENG LAW FIRM
二零二一年五月
关于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
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5、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委托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公告程序。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进行,根据现场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2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50%。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现场逐项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5,2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通过该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5,2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通过该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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