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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27 16:03:00 股吧网页版
湘联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1-27



公告编号:2021-002

证券代码:831479 证券简称:湘联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陈为军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总经理

执行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沪 0155 民初 69512

立案时间:2020 年 10 月 20 日

案号:(2020)沪 0155 执 2493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南京湘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湘

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 1,194,444.42 元(已扣除保证金 500,000 元)、留购价

款 10,000 元;

2. 南京湘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湘

公告编号:2021-002

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 25 日的逾期利息 55,757 元,以及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26 日止的逾期利息 54,944.44 元;

3. 南京湘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湘

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9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

1,194,444.42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 0.05%标准计算);

4. 南京湘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湘

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 72,000 元;

5.陈为军、罗瑞兰对南京湘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 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为军、罗瑞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京湘联节 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6.确认原告湘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 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即被告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联 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南京湘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一、二、 四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南京 湘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28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560 元,上述费用共

计 22,844 元,由被告南京湘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湖 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为军、罗瑞兰共同负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1.因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 重整程序,湘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申报债权,法院已裁定确认其债权,故其 债权将按照重整计划进行清偿。

2.南京湘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将对剩余未获清偿债权履行清偿义务。

二、对公司影响

公告编号:2021-002

挂牌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挂牌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

四、其他说明



五、备查文件

1.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查询截图

2.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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