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6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福生佳信/公司 指 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金发展/交易对方 指 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智慧齐鲁 指 智慧齐鲁(山东)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设立智慧齐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指 鲁(山东)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 9,800
万元,持股 49%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智慧齐鲁(山东)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
《重组报告书》 指 《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参股
公司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投资合作协议》 指 《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财金
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协议》
《审计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
审字[2020]004360 号《审计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信息披露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
《重组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泰证券 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德衡(济)律意见(2020)第 066 号
致: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具有从事相关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重组办法》《重组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问题和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下述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
1.本次重组的方案;
2.本次重组各方的主体资格;
3.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4.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
5.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6.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
7.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8.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9.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假定与声明:
1.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福生佳信如下保证,福生佳信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为完整的、准确的、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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