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0-20
2020 136
当事人:
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生佳信”) ,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 2008 号银荷大厦
A-501。
单晓兵,男,1971 年 11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李桂玲,女,1982 年 12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福生佳信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4 月 17 日,挂牌公司董事长单晓兵、董事会秘书
李桂玲签署了参股公司智慧齐鲁(山东)大数据科技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智慧齐鲁” ) 工商设立的相关文件,营业执照
显示智慧齐鲁成立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1 日,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认缴 9,8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49%,
该认缴金额占公司总资产比例为 195%,占公司净资产比例
为 519%,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未召开董事
会、股东大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按照重大资产重组业
务相关规则提交相关材料即已实施完毕,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违规。
挂牌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补充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
报告书》 ,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了重大
资产重组议案。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经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且未进行
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挂牌公司董事长单晓兵、董事会秘书李桂玲均在公司未履行
审议程序的情况下签署参股公司工商设立的相关文件,未能
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1.5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福生佳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单晓兵、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桂玲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
履行重大资产重组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
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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