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3
证券代码:831483 证券简称:汇通华城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4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主体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等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不为任何个人或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对象仅限于为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和给本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单位(即相互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四)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作为被担保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七条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充分考量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关注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和应收账款等。
第二章 担保对象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下列主体提供担保:
(一)自然人或无股权关系的法人主体;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其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法人主体;
(三)任何二级市场股票、私募基金、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
(四)无法持续经营的子公司;
(五)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
第十一条 未达到上述边界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机构是对外担保的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负责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监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财务机构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复印件及情况说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