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1
公告编号:202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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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获知,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新存在被限制高消费情形,情况如下: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0日出具(2023)苏0582执539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6日出具(2023)浙0106执54号、张家港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日出具(2022)苏0582执7427号、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出具(2022)冀0306执1447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日出具(2022)苏0582执7010号、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日出具(2022)苏0214执3557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出具(2022)苏0582执5898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出具(2022)苏0582执5638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出具(2022)苏0582执5423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出具(2022)粤0304执27533号、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1日出具(2022)粤0515执行恢191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出具(2022)鄂0192执884号、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出具的(2022)苏0281执3389号。
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单位法定代表人龚建新不得
公告编号:2023-046
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 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 购保险理财产品;(九) 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新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原因是公司基本陷入停滞状态以 及多起合同纠纷。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对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
生直接影响。会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与执行申请人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查询记录》
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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