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1
公告编号:2023-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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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于通过法院递送的执行决定获知,公司存在被限制高消费情形,情况如下: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6日出具(2023)粤1515执恢454号。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 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 购保险理财产品;(九) 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公司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原因是公司基本陷入停滞状态以及多起合同纠纷。
公告编号:2023-065
公司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对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直接影响。会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与执行申请人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法院执行决定书。
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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