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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16:09:54 股吧网页版
山大合盛:重大诉讼公告(补发)(更正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6


公告编号:2024-016

证券代码:831487 证券简称:山大合盛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已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达成调解协议。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自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海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公告编号:2024-016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存在交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减水剂等产品,被告向原告支付对应货款。截至起诉前,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实际累计向被告供应减水剂价值为10,902,752.24元,被告合计支付原告货款8,500,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02,752.24元。

此外被告尚欠原告履约保证金 100,000 元及违约利息 217,916.46 元(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止,按照利率 4.35%计算。)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 2,402,752.24 元、保证金 100,000
元及违约利息 217,916.46 元(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止,按
照利率 4.35%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根据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渝 0192 民初 8441 号],调解情况具体如下:

1、双方共同确认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02,752.24元,保证金100,000元,共计2,502,752.24
元;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原告山西
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500,000 元;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前向原告山
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000,000 元;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前向原
告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002,752.24 元;

2、若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意一期约定履行,则原告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案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向被

公告编号:2024-016

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收取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3、原告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原、被告双方之间基于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均不得再因本案纠纷以任何方式主张权利;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3,882.68 元,由原告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941.34 元,由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41.34 元(此费原告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向原告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
(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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