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26
证券代码:831500 证券简称:西部蓝天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案件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7月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关志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晓钟、新疆梦维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伊萌,女,汉族,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副总经理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管学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世军、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忠,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江苏省如东县。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年1月31日,乌鲁木齐西部蓝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曾用名)中标新疆农科院一期集资建房工程外墙保温一体板项目,同年6月6日,其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协议,新疆农科院以招标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身份在该协议上盖骑缝章予以确认。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接新疆农科院职工集资建房住宅楼1/2/3/4号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工程。由于被告迟迟不对该工程工程量予以审核,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反诉被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违约金、利息共计7714937元。
原告(反诉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合同说明;3、结算审核的审核报告,证明原告施工的实际工程量和价款;4、付款对账表;5、财务报表;6、建设工程设计变更;7、原告向农科院出具的报告,证明因天气原因和施工责任事故,工地被建设部门要求停工导致工期顺延;8、工程费用支付审批表;9、外墙保温暂控工程量清单;10、被告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和支付证明;1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和监理的审核意见;12、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和监理的验收申请表;13、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和验收申
请表、工程量清单15张;14、申光公司出具的2014年4月进度结算书;15、审核报告;16、预算资料48页;17、电子邮件、QQ记录等。
被告(反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工程联系单三份;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2014年9月3日、2014年8月10日两份工程联系单原件;4、农科院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五方认证;6、承诺书。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31日、2018年10月25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12月28日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4046223.64元;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迟延付款利息335330.78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3267463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2728190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合计4381554.42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顺通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付清,如未在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5804.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79%即37370.41元,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21%即28434.1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625.52元(反诉原告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