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6
证券代码:831500 证券简称:西部蓝天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关志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晓钟、新疆梦维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瑜、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钱永忠、该公司法务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1 月 31 日,乌鲁木齐西部蓝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原
告曾用名)中标新疆农科院一期集资建房工程外墙保温一体板项目,同年 6 月 6 日,其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协议,新疆农科院以招标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身份在该协议上盖骑缝章予以确认。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接新疆农科院职工集资建房住宅楼 1/2/3/4 号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工程。由于被告迟迟不对该工程工程量予以审核,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反诉被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违约金、利息共计 7714937 元。
原告(反诉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合同说明;3、结算审核的审核报告,证明原告施工的实际工程量和价款;4、付款对账表;5、财务报表;6、建设工程设计变更;7、原告向农科院出具的报告,证明因天气原因和施工责任事故,工地被建设部门要求停工导致工期顺延;8、工程费用支付审批表;9、外墙保温暂控工程量清单;10、被告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和支付证明;1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和监理的审核意见;12、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和监理的验收申请表;13、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和验收申
请表、工程量清单 15 张;14、申光公司出具的 2014 年 4 月进度结算
书;15、审核报告;16、预算资料 48 页;17、电子邮件、QQ 记录等。
被告(反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工程联系
单三份;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2014 年 9 月 3 日、2014 年 8 月
10 日两份工程联系单原件;4、农科院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五方认证;6、承诺书。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一审判决情况已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披露,信息详见公司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发布的《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进展公告(补发)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9-002)。
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乌鲁
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 01 民终 1288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决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8)新 0103 民初 534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2019 年 8 月 1 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
适用普通程序,于 2019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1 月 13 日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0年3月15日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 2 月 10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 4046223.64 元;
二、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迟延付款利息 483911.72 元;
三、驳回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 3108142.79 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付清,如未在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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