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9
公告编号:2024-052
证券代码:831503 证券简称:ST 广安生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河南广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9 月 18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9 月 14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河南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河南广安生物科技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高天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4-052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广安生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 4 月 30 日,广安生物发布《股票因未按时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强制停牌公告》,称因公司受双瘟疫情影响,近几年连续亏损,与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因审计费支付问题,会计师尚未进场开展审计工作,公司未能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含当日)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安生物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认为,广安生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 法行为。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广安生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对 广安生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该违法行为,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高天增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决定:
一、对河南广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
元罚款;
二、对高天增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公告编号:2024-052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对公司的经营方面暂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公司目前经营困难,现金流紧张,对公司的处罚会对公司财务方面造 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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