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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19 18:49:15 股吧网页版
中晟光电: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19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726 号华敏翰尊国际大厦 13 层、5 层邮编:200050
电话:+862152370950 传真:+86215237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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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叶文龙律师、张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得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2.2021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向全体股东公告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10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华佗路168号3幢B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董事长CHEN AIHUA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到登记表及截至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3,087,9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89%。

2.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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