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10
公告编号:2020-074
证券代码:831504 证券简称:中晟光电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IHUA CHEN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永发、周倬伟、上海中派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如有):无
(二) 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扬州德豪润达光电有限公司、安徽德豪润达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韩振业、王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法获悉、无法获悉
其他信息(如有):无
公告编号:2020-074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不适用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 11 月 15 日,被告扬州德豪与原告中晟光电在江苏扬州
签订 MOCVD 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 30,771,000 元(大写:叁仟零柒拾柒万壹仟元整)。扬州德豪与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芜湖德豪”)为关联企业,共同由安徽德豪控股,扬州德豪采购的该设备是为用于芜湖德豪的产业发展基金招标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被告扬州德豪向原告中晟光电采购 ProMaxy-266 金属有机化学气相沉积(MOCVD)设备,设备分两次发运,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扬州德豪应向中晟光电支付首批两个反应腔的首付款及增值税,人民币 2,307,825 元,首批两个反应腔的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扬州德豪应向中晟光电支付首批两个反应腔的剩余款项及增值税,人民币 13,077,675 元”。
2014 年年末,中晟光电根据合同约定向扬州德豪发货并完成了设备的安装调试。
2014 年 10 月,工信部批准了四方联合投标的项目,芜湖德豪成
功申请到了项目下的产业发展基金 10,000,000 元。
2015 年 12 月 30 日,扬州德豪出具了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及备
忘录,验收报告中确认设备经扬州德豪验收合格,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验收合格后,扬州德豪一直占有并使用设备,但迟迟不支付首批两个反应腔的剩余款项及增值税,共计人民币 13,077,675 元,
公告编号:2020-074
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扬州德豪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扬州德豪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注册成立时股东为德豪润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现股东为安徽德豪(前身为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并且安徽德豪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向扬州德豪增资至
800,513,960 人民币,增幅超 540%。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安徽德豪不能证明扬州德豪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的,应当对扬州德豪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截止到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拖欠的合同货款13,077,675元。期间,原告数次向被告催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始终敷衍、拖延。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支持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全部诉讼请求。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被告扬州德豪向原告支付到期货款 13,077,675.00 元;
二、被告扬州德豪向原告支付自 2016 年 1 月 7 日起算至欠款付
清为止的逾期利息(以 13,077,675.00 元为基数, 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
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安徽德豪对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六)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3日决定立案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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