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20
证券代码:831510 证券简称:特思达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胜、江苏君骋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中智永浩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福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常州中智永浩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深圳中智卫安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钟翔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深圳科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全素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深圳中智永浩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因经营所需向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定作了多种
型号的电子产品,双方自 2020 年开始合作,在 2021 年 7 月 2 日,双
方签订了《采购框架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了产品的名称、数量及管辖等,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及诉讼管辖。原告已经陆续
向被告一交付了货物。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被告一确认尚结
欠原告已开票的货款 36,018,500.00 元,后原告于 2022 年 2 月、3 月
分别向被告一交付价值 1,663,322.30 元、1,391,254.80 元的货物,
被告一于 2022 年 2 月、3 月、4 月分别向原告支付货款 1,650,000.00
元 、 800,000.00 元 、 400,000.00 元 , 被 告 一 尚 欠 原 告 货 款
36,223,088.30 元未付。另外原告已经按照被告一的要求,生产完成了价值 712,909.70 元的货物,因被告一拒绝的原因,尚未完全交付。同时,在双方之间尚有订单编号为 P0-2111-0070 和 P0-2111-0079 的订单合同,因被告一拒绝接收的原因,尚有剩余 11,057,380.00 元未完全交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催要货款及继续履行相应的订单,但被
告一却以各种理由推脱。
另常州中智永浩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二)”和深圳中智卫安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三”)曾是被告一的法人独资股东,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二和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36,935,998.00 元及利息损失暂
计 10,000.00 元,合计 36,945,998.00 元(利息损失以 36,935,998.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订单编号为 P0-2111-0070 和 P0-2111-
0079 采购订单合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11,057,380.00 元;
3、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五) 案件进展情况:
2022 年 5 月 26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2022 年 7 月 6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送电子传票,通知
于 8 月 12 日开庭。
2022 年 8 月 1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2022)粤 0305 民初 8559 号),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
法院审理。
2022 年 8 月 3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掌上法庭通知,
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定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的庭审取消。具体
开庭时间待定。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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