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26
公告编号:2022-041
证券代码:831510 证券简称:特思达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胜、江苏君骋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科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全素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深圳中智卫安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钟翔宇
公告编号:2022-041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8 月 26 日,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原告”)与深圳科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P0-2108-3060】,由原告按照被告一定制要求提供显示屏、触摸屏,双方约定了产品的规格型号、单价、付款期限、管辖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一的要求按提供产品,并对已供产品进行对账确认,现原告已针对已供产品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应付原告货款总计 2076460 元,然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深圳中智卫安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二”)是被告一的法人独资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理应对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 2,076,460.00 元及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为 32,000.00 元,暂合计 2,108,460.00 元(实际利息:
以 1,542,90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29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的 1.95 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
日止;以 533,56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27 日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的 1.95 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公告编号:2022-041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五) 案件进展情况:
2022 年 5 月 20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2022 年 8 月 17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2022)粤 0305 民初 8250 号),驳回被告深圳中智卫安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
票,通知本案将于 2022 年 12 月 01 日开庭审理。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文书等,后续公司将根据案情进展及时更新披露。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截至本公告之日,该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22-041
五、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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