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14
证券代码:831510 证券简称:特思达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2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掌上法庭通知,因庭审
冲突,原定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的庭审取消。改期开庭时间待定。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中智永浩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福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姓名或名称:常州中智永浩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被告二历史法人独资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中智卫安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翔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被告二历史法人独资股东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科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素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深圳中智永浩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因经营所需向江苏特 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定作了多种型号的电子产品,双
方自 2020 年开始合作,在 2021 年 7 月 2 日,双方签订了《采购框架协议》,
在协议中约定了产品的名称、数量及管辖等,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
务及诉讼管辖。原告已经陆续向被告一交付了货物。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止,被告一确认尚结欠原告已开票的货款 36,018,500.00 元,后原告于 2022 年
2 月、3 月分别向被告一交付价值 1,663,322.30 元、1,391,254.80 元的货物,被
告一于 2022 年 2 月、3 月、4 月分别向原告支付货款 1,650,000.00 元、800,000.00
元、400,000.00 元,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 36,223,088.30 元未付。另外原告已经 按照被告一的要求,生产完成了价值 712,909.70 元的货物,因被告一拒绝的原 因,尚未完全交付。同时,在双方之间尚有订单编号为 P0-2111-0070 和 P0-2111- 0079 的订单合同,因被告一拒绝接收的原因,尚有剩余 11,057,380.00 元未完 全交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催要货款及继续履行相应的订单,但被告一却以各 种理由推脱。
另常州中智永浩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二)”和深圳中智卫安机 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三”)曾是被告一的法人独资股东,根据相关
法律的规定,被告二和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深圳市南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36,935,998.00 元及利息损失暂计 10,000.00
元,合计 36,945,998.00 元(利息损失以 36,935,998.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
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计算至实 际偿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订单编号为 P0-2111-0070 和 P0-2111-0079 采购订
单合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11,057,380.00 元;
3、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2 年 5 月 26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2022 年 7 月 6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送电子传票,通知于 8 月 12
日开庭。
2022 年 8 月 1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粤
0305 民初 8559 号),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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