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12
证券代码:831510 证券简称:特思达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 月 11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送电子传票,通知
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开庭。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中智永浩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福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3、被告
姓名或名称:常州中智永浩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被告 2 全资子公司
4、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中智卫安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被告 2 控股股东
5、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科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素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深圳中智永浩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因经营所需向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定作了多种
型号的电子产品,双方自 2020 年开始合作,在 2021 年 7 月 2 日,双
方签订了《采购框架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了产品的名称、数量及管辖等,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及诉讼管辖。原告已经陆续
向被告一交付了货物。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被告一确认尚结
欠原告已开票的货款 36,018,500.00 元,后原告于 2022 年 2 月、3 月
分别向被告一交付价值 1,663,322.30 元、1,391,254.80 元的货物,
被告一于 2022 年 2 月、3 月、4 月分别向原告支付货款 1,650,000.00
元 、 800,000.00 元 、 400,000.00 元 , 被 告 一 尚 欠 原 告 货 款
36,223,088.30 元未付。另外原告已经按照被告一的要求,生产完成了价值 712,909.70 元的货物,因被告一拒绝的原因,尚未完全交付。同时,在双方之间尚有订单编号为 P0-2111-0070 和 P0-2111-0079 的订单合同,因被告一拒绝接收的原因,尚有剩余 11,057,380.00 元未完全交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催要货款及继续履行相应的订单,但被告一却以各种理由推脱。
常州中智永浩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全资子公司,深圳中智卫安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三”)为被告一的控股股东,深圳科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四”)与被告一法人人格混同,后追加为共同被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36,935,998.00 元及利息损失暂
计 10,000.00 元,合计 36,945,998.00 元(利息损失以 36,935,998.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订单编号为 P0-2111-0070 和 P0-2111-
0079 采购订单合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11,057,380.00 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如适用)
2022 年 5 月 26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2022 年 7 月 6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送电子传票,通知
于 8 月 12 日开庭。
2022 年 8 月 1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2022)粤 0305 民初 85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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