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0
证券代码:831510 证券简称:特思达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法院判决书(二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粤 03 民终 30592 号),判决驳回深圳中智永浩机器人有限公司(原
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中智永浩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福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中智卫安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被告 2 控股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科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丽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中智永浩公司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定作了多种型号的电子产品,双方自
2020 年开始合作,在 2021 年 7 月 2 日,双方签订了《采购框架协议》,在协议
中约定了产品的名称、数量及管辖等,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及诉
讼管辖。原告已经陆续向被告中智永浩公司交付了货物。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被告中智永浩公司确认尚结欠原告已开票的货款 36,018,500 元,后原
告于 2022 年 2 月、3 月分别向被告中智永浩公司交付价值 1,663,322.30 元和
1,391,254.80 元的货物,然被告中智永浩公司仅仅于 2022 年 2 月、3 月、4 月
分别向原告支付货款 1,650,000 元、800,000 元、400,000 元,被告中智永浩公
司尚欠原告货款 36,223,088.30 元未付。另外原告已经按照被告中智永浩公司 的要求,生产完成了价值 712,909.70 元的货物,因被告中智永浩公司拒绝的原 因,尚未完全交付。同时,在双方之间尚有订单编号为 P0-2111-0070 和 P0-2111- 0079 的订单合同,因被告中智永浩公司拒绝接收的原因,尚有剩余 11,057,380 元未完全交付。 原告多次向被告中智永浩公司催要货款及继续履行相应的订 单,但被告中智永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另被告中智卫安公司曾是被告中 智永浩公司的法人独资股东,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应当对被告中智永浩公 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 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准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被告中智永浩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35,947,669 元(币种下同);
2、判令被告深圳中智永浩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 10,000 元(逾期付款 损失以欠付货款 35,947,669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的 1.9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中智永浩公司向原告支付 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损失 348,329 元; 4、判令被告中智永浩公司继续
履行合同并接收 10426 套显示屏成品,具体为 15.6 寸触摸显示屏 5116 套(物
料编码 AD-TL156046),27 寸液晶显示屏 5310 套(物料编码 AO-TL270018);
5、判令被告中智永浩公司接收 10426 套显示屏成品前向原告支付该批货款 11,057,380 元; 6、判令被告中智卫安公司、被告科卫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原告并就追加被告科卫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陈述理由如下:被 告科卫公司与被告中智永浩公司存在人员和业务、财务混同情形。根据原告提 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被告科卫公司与被告中智永浩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均由 相同人员担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证据四,被告中智永浩公司采购人员 同时处理被告科卫公司与原告之间的采购订单签订、开票、对账、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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