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1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5 号
关于对兰州亚成生态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及
王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兰州亚成生态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成生态),挂牌公司兰州亚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成生物)第一大股东。
王燕,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4 月,亚成生态(持股比例为 21.02%)与投资人姜
晓燕签署《股票代持协议》,代其持有 30 万股亚成生物股票。
2021 年 5 月,双方签订《回购股票协议》,亚成生态从姜晓燕处回购股份,该代持截至 2022 年 1 月已整改完毕。
亚成生态存在代持情形且未及时告知亚成生物进行披露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细则》(试行)(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股
权代持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王燕作为亚成生物时任董事会秘书,同时还以亚成生态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股权代持协议》,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亚成生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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