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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1 18:43:36 股吧网页版
亚成生物: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亚成生物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兰州亚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JTN(XA)意字第 FY0517133 号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 号迈科商业中心 25 层

电话:029-81129966 传真:029-8112116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兰州亚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4)JTN(XA)意字第 FY0517133 号
致:兰州亚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亚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 时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宏远律师、邵琬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亚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在相关指定媒体中进行公告;

4.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载《兰州亚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5月17日14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15时至2024年5月17日15时。

公司董事长达朝继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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