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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9 20:00:21 股吧网页版
莱恩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1537 证券简称:莱恩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莱恩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莱恩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莱恩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以及《武汉莱恩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两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发
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并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
第十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和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和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禁止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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