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08
公告编号:2021-002
证券代码:831541 证券简称:中节环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30 日
收到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2019 年 10 月 18 日,吉林省盈和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和公司”)对
吉林中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增资 980 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变为 35.15%。在盈和公司增资后,中节环逐渐对中瑞公司失去控制。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中瑞公司未向中节环提供该笔诉讼相关资料。公告中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收到诉讼受理日期均为通过天眼查查询到的长春市二道区人
民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作出的(2020)吉 0105 民初 1620 号民事判决书的裁
定日期,具体收到日期不祥。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鑫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中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1-00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卫阳,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宝昌,公司员工、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中瑞公司是一家生产电能、天然气的企业,2019 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
资金紧张,故向公司股东吉林省盈和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和公司”)借 款 980 万元用于购买设备生产电能使用,盈和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陆续向中
瑞公司支付借款 980 万元,双方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签订《借款协议》,借款
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26 日至 2020 年 3 月 26 日止。盈和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清
算过程中将该笔债权转至股东张鑫的名下,盈和公司、中瑞公司同张鑫签订了 三方债权转让协议,由张鑫继续履行原《借款协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款项。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瑞公司向张鑫偿还借款 980 万元及利息(自 2020 年 3
月 26 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年化 6%标准计算);
2、诉讼费、保全费由中瑞公司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通过天眼查查询,申请人张鑫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
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中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根据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0)吉 0105 财 保 234 号裁定结果: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冻 结期限为一年。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作出
的(2020)吉 0105 民初 1620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收到日期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的
公告编号:2021-002
裁定日期,具体收到日期不祥),判决结果如下:
吉林中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尚欠张鑫借款本金
980 万元及利息(自 2020 年 3 月 27 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
数按照年利率 6%计算)。
案件受理费 40200 元,由吉林中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2019 年 10 月 18 日,盈和公司将出借给中瑞公司的 980 万元(即本次诉
讼的标的)以债转股形式对中瑞公司进行增资,中瑞公司的的注册资本金由
3500 万元增加至 4480 万元,盈和公司的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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