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04
公告编号:2021-028
证券代码:831541 证券简称:摘牌中节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古交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东,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顾利锋,男,该公司职工、席玲玲,山西德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韩剑锋,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增印,山西君和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丽丽,山西君和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公司”)与被告中节环(北
公告编号:2021-028
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案,古交市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作出了(2017)晋 0181 民初 786 号民
事判决,被告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作出了(2018)
晋 01 终 4363 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古交市人民法院重审。详见《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8-039)。古交市人民法院于 2019年 1 月 1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北科公司向古交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修理、更换低氮燃烧器设备系统至达到双方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标准,并履行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如被告不修理、更换低氮燃烧设备系统,原告自行修理、更换低氮燃烧设备系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所设计线路、安装设备、材料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给原告造成设备运行经济损失 16818856 元;3.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1年11月3日收到古交市人民法院在2021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晋 0181 民初 15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造成的设备运行经济损失 16818856 元及鉴定费 236922.55 元,共计 17055787.55 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2713 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中节环(北京)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古交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编号:2021-028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公司针对(2019)晋 0181 民初 159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为维护本
公司合法权益,将依法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古交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司将积极应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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