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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7 18:27:30 股吧网页版
中节环: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7


证券代码:831541 证券简称:中节环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节环(北京)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公司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后,召开股东大会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章程;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前述第(十三)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程序。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予按照公司前述第(十三)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股东大会应该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相关职权,在决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时应遵循“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程序化”的原则,并就授权事项予以明确。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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